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16号)等有关规定,我行拟对满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列入久悬未取账户管理,请相关单位(详见开户网点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或激活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处理。
客户需要支取款项时,应出具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对公存折等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到开户行补办销账手续,结清余额后客户可重新申请开立新的结算账户。
特此通告。
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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